高飞律师亲办案例
合肥工伤九级赔偿标准15余万元
来源: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8
浏览量:652
2014年9月,高飞律师代理的储某九级工伤赔偿一案作出裁决,赔偿现金140000元,并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现已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0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6.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83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67.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
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和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业经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合新劳人仲裁字[2014]77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未起诉,现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遵照仲裁裁决书履行。
仲裁裁决书认定: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09.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8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6.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83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合计137973.5元;三、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67.7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应当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具体缴费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现该调解书已生效,且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仍未支付。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恳请贵院从速执行。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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